论文/出版物

从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看我国地质遗迹保护

作者: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者:闫慧 发布时间:2007-9-24 阅读次数:


摘要】地质遗迹保护的成功与否,与指导人们行动的环境伦理观密切相关。在“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观下,地质遗迹的保护很难贯彻落实,“自然生态中心主义”又超过了人们的接受能力。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依据。本文试从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来分析我国地质遗迹保护与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地质遗迹;教育;立法;行政 

    
  地质遗迹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自然生态环境的基本框架,是影响生物多样性的基本要素,直接体现了自然资源的承载能力,与人们的生活质量密切相关。在《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中将地质遗迹定义为: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资源。主要包括:有重大观赏和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剖面和构造形迹、古人类遗址、古生物化石遗迹,有特殊价值的矿物、岩石及其典型产地,有典型和特殊意义的地质灾害遗迹等。

  我国地域辽阔,多样性的气候条件和复杂的地质地理条件,形成了种类繁多的地质遗迹,是国家的财富。然而地质遗迹资源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还没有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地质遗迹的保护与开发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如开发者极力追求经济效益,造成只重开发,不重保护,致使地质遗迹人为的破坏的恶果;地质遗迹保护缺少法律和政策依据;缺少专项保护经费;缺乏一个切实可行的全国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等等。而我国的地质遗迹保护不力有其历史原因,也有其现实原因,但都与指导人们行动的环境伦理有关。具体表现在:发展要求强烈,可持续性观念尚未完全确立;政府的可持续发展意识强烈,民众的可持续发展意识淡漠;环境权利观念发展迅速,环境责任意识相对迟缓;传统伦理观念坚固,环境伦理观念难以践履;工业文明意识突出,生态文明仍需澄明。 因此从环境伦理角度对其产生的原因及形成过程予以分析,进而找出解决对策,显得非常迫切。

一、在地质遗迹保护中确定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的必要性
(一)“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生态中心主义”不能运用于解决地质遗迹保护问题。
  环境伦理学是人际社会伦理在人与自然关系中的延伸与发展,是有关人与自然的伦理。环境伦理把道德关系从人与人之间扩张到人与自然之间,以反映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是达致人与自然和谐的必要途径。主要包括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生态主义。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观是在近代的机械论世界观以及牛顿力学和笛卡尔哲学的基础上形成的,极力倡导人类征服自然、主宰自然,无视自然中其他存在物的权利 ,一切以人类为中心的伦理观。这种思想的初期对人类摆脱神学控制,科学发展与经济增长有巨大作用。 然而工业革命之后,人类在“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指导下,以经济增长作为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甚至唯一目标。在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相背离的道路上走了近三百年,人类掠夺式地向大自然索取资源,毫无顾忌地向自然排弃废物,走了一条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道路。地质遗迹作为自然生态环境的基本框架,在人类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更是首当其冲的遭到破坏。我国的地质遗迹保护不力与近年来指导人们行动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不无关系。

  当生态危机开始威胁到人类的生存,人类的环境伦理观也开始发生变化。现代伦理学家那什指出“伦理学应当从认为它是人类的专有物这样的思想中转换出来,将其关心的对象扩大到动物、植物、岩石,进而扩大到一般的‘自然’或‘环境’。”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了把保护环境凌驾于人类利益之上,通过保护生态第一,发展经济和科技第二的抑制增长或零增长的生产模式的伦理原则,将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稳定作为人类行为的终级目的和人对自然的道德行为的终级尺度的“自然生态主义。” 然而,追求利益是人类的本性所在,正处于经济发展时期的发展中国家更难以为环境保护放弃或放慢发展的速度。“生态中心主义”受到国内学人的批判,他们认为作为自然中心主义支点的生态伦理学,完全采用了社会伦理的概念体系,采取拟人化或类比的方法,把只适合于人类的概念无条件地推广到自然界的做法,必然造成两种消极的理论后果。一是把物人格化,用人道原理解释自然界,二是把人等同于一般生物,用得天独厚原理理解人的伦理行为,这必然在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理解上造成更大的理论混乱。

  地质遗迹是生态环境的一部分,虽然近年来受到关注,也只是地质学家、古生物学家在地质找矿、研究生命演化上重视地质遗迹的科研价值;旅游部门、资源管理部门,关注地质遗迹的经济价值,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对地质遗迹仍知之甚少,即使有所了解,也只是关注其旅游欣赏,从未将其列入环境伦理高度去认知。在这种认知水平上,若以“自然生态中心主义”为基准来对地质遗迹进行保护与开发,把地质遗迹与人放于同等地位,甚至高于人的地位,显然与人们多年来恪守的“人为万物之首”的传统观念不符。因此该伦理观在理论上虽利于保护地质遗迹但由于缺乏现实认知基础,缺乏利益刺激,不利于开发,又反过来影响对它保护的力度。

  人类中心主义是造成地质遗迹破坏的原因之一。但若完全摒弃人类中心主义,采“生态中心”又与人们业已形成的并仍在遵循的伦理观相违背,同时也出现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如人类作为地球中的一员完全以自然为中心,必然会危及到人类的发展,如何解决这一矛盾,使人们树立正确的环境伦理观,从而在此伦理观下生存、繁衍与自然和谐发展成为难题。地质遗迹的开发与保护也在这两种主义的交战中举步维艰。

(二)在地质遗迹保护中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
  在“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生态中心主义”的理论交战中,人们开始反思工业文明以来的发展历程,得出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的结论。尽管环境伦理学界大致把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归于人类中心主义类型,但可持续发展又超越了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对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采一种整合的态度,包含了两者的积极成分,在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一的基础上,更承认人类对自然的保护作用和道德代理人的责任,以及对一定社会中人类行为的环境道德规范研究。与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相比,有着更多的认同度。
  
  按照目前观点,所谓可持续发展,有着多种定义,1987年以布伦兰特夫人为首的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提出了经典并被广泛接受与引用的定义。就是那种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他们需要的能力和机会构成威胁和危害的发展。也就是说,人类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不仅要追求经济效率,还要追求生态和谐和社会公平,最终实现全面发展。“布伦兰特定义”带有浓厚的伦理色彩,主要处理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问题,表现为两个方面:人与自然关系方面和人与人关系方面,又都归结为代内关系与代际关系,即如何实现当代人之间的公平以及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公平,特别是对环境资源的分享问题上的公平。而地质遗迹直接体现了自然资源的承载能力,使地球上生物繁衍生息的所在,它的可持续发展正是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集中体现,也是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可持续发展观自提出后,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理解和认同并取得最高级的政治承诺。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可持续发展更凸显为时代主流,成为各国重要的发展战略。但由于国家利益的影响,各国在选择发展目标和制定发展规则时虽然考虑到可持续发展,在实施中却由于多种原因而被忽视。发达国家既得利益的限制,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进程中难以逃避的环境代价,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利益冲突,国际协调与协作的软弱无力,对环境伦理的认知程度不同,这种种因素,使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社会科学的研究应用中的作用显现甚微,即使有些发达国家已经意识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并在法律、社会、政治、自然等多领域贯彻实施,也主要是从经济学角度去分析问题,从而采用可持续发展原则处理环境问题,对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作用认识不足。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环境伦理观念更加难以接受并贯彻到实际社会生活中。我国也往往因为国内环境压力而忽视代际公平,过多关注代内公平。虽然已将可持续发展定为基本国策,在环境保护上也已初显可持续发展端倪,但也只停留在消除环境污染和救济污染损害上,对环境污染以及资源浪费以外的非生命体关注甚少,而这又突出表现在地址遗迹这一不可再生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上。

  我国在地质遗迹保护与开发中之所以存在种种问题,从环境伦理角度分析,仍是人们对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认知上有缺陷,以传统观点来看,所谓地质遗迹不过是地球在变迁中留下的痕迹,千万年来就已存在,与自然界中其他物体没有区别。能利用则不择手段甚至不惜以使之完全灭失的方式利用,不能利用则放任它的存在,人们往往忽视因对地质遗迹的滥用与破坏导致的地质灾害给他们带来的生命财产损失。对于我们的后代及其他地域的人来讲是否公平,更不在考虑之列。

  一般来说,恶化的自然环境若能退出高强度的利用,经过一段时间的休养生息后还能恢复,但地质遗迹形成的自然条件是难于逆转和不可更新(再生)或难于更新(再生) 的。这也就是说地质遗迹一旦被破坏就难以恢复,我们将永远失去它,从经济学角度看,使当地人既得利益受损,其他地域的人们也无法享有地质遗迹带给人们的科研与美学价值,我们的后代更无缘分享地质遗迹。这显然与可持续发展所要求的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不符。

  地质遗迹的保护与开发需要在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指导下进行,这样才能避开“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生态主义”的矛盾,切实做到地质遗迹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同一时代的不同地域的人们对人类共同的资源与环境财富享有同等的权利的代内公平,同时给下一代留下一个完整的地球,才能使后世了解“地球生命的演化史”让我们的后代和我们对地质遗迹资源享有同等权利,实现代际公平。

二、在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指导下进行地质遗迹保护的可能性
  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曾说“危机从哪里出现,克服的希望就来自哪里”我们就要从思想根源上探求解决地质遗迹保护的方法。
(一)历史可能性
  以人类中心主义为指导造成的对自然资源尤其是地质遗迹的破坏,是西方近代哲学“人与自然对立”的观念及工业文明破坏自然给人类带来短期效益刺激的结果之一。但是中国古代大多数思想家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采取了一种整体主义的立场,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看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将自然观、认识论、人生观和伦理观融为一体。儒家、道家思想都丰涵着浓厚的生态伦理观。强调“天人合一”“万物一体”的思想,主张无道无为,回归自然,明显体现了人与自然应该和睦相处的可持续思想。尤其是儒家的“天人合一”思想更对中国社会政治经济产生了深远影响。

  儒家“天人合一”思想源于两千多年前的周代,发展到宋代趋于成熟。儒家学者在吸收了墨家的兼爱,庄子的“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 ”以及惠施的“泛爱万物,天地一体”的思想后提出天人合一的命题,张岱年先生明确提出了“天地合一”的深刻含义:人是天地生成的,人与天的关系是部分与全体的关系,而不是敌对关系。人与万物是共同相处的关系,应该和睦相处。儒家不仅从思想上提出“天人合一”,还看到了人们的生活同自然的依赖关系 ,十分重视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可以说是一种朴素的可持续发展观。孟子将此纳入王道,直截了当地把自然资源的保护同国家政治联系起来。因此历代统治者为了保持政权的稳定和资源的持续利用在“立法”与“行政”上对环境保护特别是如何对待自然作了规定。公元前11世纪,西周统治者就颁布过《伐崇令》“毋坏屋,毋添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用法令形式来保护水源、动物和森林。秦朝《天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树木林及雍堤水,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毋毒鱼鳖,置陷罔,到七月纵之。”以上法律都明显体现了可持续的思想。

  我国古代的普通民众也因为敬畏自然,转而保护自然。尤其是游牧民族更懂得“循环往复”乃是大自然的内在逻辑,破坏了这种规律便是置自身于死地,保护环境显然成为当时人们的自发行为。而环保意识也并非现在才有,在史料与文献中可窥一斑。如我国古老的游牧民族羌族从我国广袤的西北地区迁徙到水草丰茂、山高林密的地方,为使这种富足生活长期延续下去,羌族从定居开始便特别注重对身边环境和自然生态的保护。他们每年都要祭祀山神,祈祷生态平衡。 中国民间传统也多将非生命体赋予人性,《红楼梦》中女娲补天石历经富贵风流可见一斑。古代人们的举动与内在意识都反映出当时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视,说明我国有着环境保护的传统。保护自然以达到持续利用的朴素思想,包含了尊重生态规律的内容,但并没有形成系统的自然保护的思想和管理体系。而且随着人口增多,战乱破坏,外来文化影响、科学进步等,我国天人合一思想在现实中越来越被忽视,走上了以牺牲环境来换取发展的道路,古代朴素的可持续发展伦理观在社会、经济、法律中的作用的淡化,无疑使我国地质遗迹——这本不受重视的资源破坏雪上加霜。但毕竟我国自古已有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在民间仍有影响,使人们在接受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时相对容易,无疑对地质遗迹的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二)现实可能性
  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概念,并把它的基本内涵概括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2005年两会也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专题,提出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2005年初,国家环保总局以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名义,叫停了30个总投资达1179亿多元的在建项目。 凸显出中国政府从源头遏制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决心。近年来,我国地质遗迹保护工作也得到重视,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条文。在全国范围内由各级政府建立了不同级别的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建设也逐步走上正轨,已有12处世界地质公园,85处国家地质公园。

  随着社会的发展,旅游经济也成为经济发展的途径之一,地质遗迹资源为旅游业提供了一份丰盛的晚餐。虽然因旅游业的过热,给地质遗迹的保护造成一定危害,但毕竟人们对地质遗迹的科研与美学价值开始有所了解,对人与自然的关系也有了多种理解,有利于形成与巩固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为保护地质遗迹资源打下基础。

  近年来,传媒对环境的关注日益升温,对破坏环境者的曝光与谴责也使地质遗迹破坏者心有忌惮。民间环保组织的介入也使地质遗迹保护不再是环境资源管理部门一家之事,这些都是地质遗迹保护的有利因素。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仍任重而道远。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差距,甚至国内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在保护力度上都存在着很大差距。人们对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的认识仍有不足之处.而且停留在理论上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对地质遗迹的保护并无作用。只有对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予以正确认识,并指导地质遗迹保护实践才能真正发挥它的作用。

三、运用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对地质遗迹进行保护的对策
(一)大力开展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的教育
  可持续发展是一个从学校到社会全方位的参与过程,各级教育者不仅限于学校的教师,还应该包括父母、企业、社会团体和政府组织。但是,只有学校与社会团结协作并在可持续发展教育中发挥主导作用,才能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未来。

(1)中国传统的“天人合一”思想与西方生态整体主义相结合,从意识形态上使人们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
  环境伦理教育是树立良好的资源与环境道德意识,防止资源破坏和资源污染的基础。人们只有从思想上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而我国传统的博大精深的文化已为我们作好了储备。但现代社会对传统文化的忽视也影响到了环境伦理观的传承。正如美国人诺顿所说“生态危机的实质就是文化危机”。“天人合一”朴素的环境伦理观教育在中国学校教育中的缺乏急需得到改善,但“天人合一”思想教育并不是单纯的对古代文化予以接受,而是去掉消极的成分并与当代环境保护的实际相结合,并将“天人合一”思想与西方生态整体主义相结合,在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指导下教育人们,因为现实社会危机的解决不可能由任何一种文化来独立完成,必须通过多种文化的共同努力。中国传统文化“天人合一”的朴素环境伦理观与西方当代哲学中生态整体主义相结合,相互取长补短,才能实现中国传统的朴素伦理观的创造性转化,并将之应用于实际,对国民进行教育。

  对于地质遗迹的保护与开发更是进行“天人合一”思想教育的重点,因为相对于其他环境资源保护而言,地质遗迹作为非生命体,是环境伦理学的最高层次,也是生态整体主义论的最终要达到的目标之一,更难为人接受,也就更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在科普教育的同时还要从意识形态上让人们改变看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但是地质遗迹又不完全等同于环境,与环境这一大的概念相比,它有其特殊之处,如不可再生、非生命体等,但地质遗迹的保护又在环境保护的范围之内,只有增进全体国民对地质遗迹的环境效应与经济效应的理解,强化其生态意识及环境道德意识,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才能使地质遗迹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2)在学校教育的各个层次,纳入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教育。
  中国21世纪议程领导小组组长邓楠认为:“加强可持续发展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可持续发展意识,是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21世纪议程》的重要手段和保证。”在教育过程中,学校教育必不可少,必须将可持续发展教育纳入我国教育计划,并使之与我国传统文化结合,让人们从小树立正确的环境伦理观,同时对环境资源知识的普及教育,特别是地质遗迹知识的教育应列入各个层次的学校教育。在知识教育的同时还要注重实践教育,只有让学生在实践中切实感受到地质遗迹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才能在以后的生产生活中运用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去看待自然,保护地质遗迹。

  父母是否有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观对子女影响很大,因此学校教育还需要与家庭教育相结合,这样可以使孩子全方位地感受到地质遗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并在将来的生产生活中予以实践。

(3)需将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的培养纳入专业教育
  涉及地质遗迹的工程建设、矿产开发的投资方、管理人员与工程技术人员,同地质遗迹打交道的科研人员,旅游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可持续发展伦理观大为重要,因为只有他们具有这种环境伦理观才能在开发利用管理地质遗迹时,尽可能运用高科技手段,切实做到不破坏地质遗迹下使地质遗迹可持续发展。因此对他们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的培养应列入专业教育的培训计划之中。

(4)传媒与民间环保组织对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宣传与教育
  社会参与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准之一,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教育目标的保障条件之一。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必须依靠公众及社会团体的支持和参与。 大众传媒的舆论宣传作用对环境保护无疑有着导向性作用。作为传媒,不仅要对地质遗迹保护的重要性予以宣传,更重要的是将可持续发展观贯穿其中,对人们进行潜在的地质遗迹可持续发展教育,使人们在生活中认识到地质遗迹保护的重要性,进而使人们在处理与此有关的事情时,能在可持续发展观的指导下进行。

  民间环保组织在地质遗迹的保护中作用也不能忽视,虽然中国的民间环保组织因先天条件等限制在地质遗迹保护中的作用还没有突出贡献,但作为草根组织,民间环保组织担负着在社会上对各阶层特别是社会底层,进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教育的重任.由于他们活动的广泛性、成员的社会性等,使其在地质遗迹的宣传与保护上有着官方组织难以比拟的地方,特别他们的组织者和参加者以知识分子为主,对可持续发展观有着更深刻地认识,而这认识又直接推动他们在地质遗迹保护中时刻以中国乃至世界的可持续发展为基准,从理论与实践上提出可行性建议,自下而上的推动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的展开。

(5)对地质遗迹所在区域的重点人群开展可持续发展教育
  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居民与企业是否具有正确的环境伦理观,与地质遗迹的保护力度的大小有直接关系。因此政府需要对地质遗迹所在地的人们进行可持续发展教育,让他们认识到地质遗迹在他们生产生活中价值,以及破坏地质遗迹会给他们带来何种危害,以及保护地质遗迹的好处,才能使当地人在生产生活时不忘在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指导下处理与地质遗迹有关的活动。

(二)在地质遗迹保护立法中应体现可持续发展观。
(1)调整现行生态法律法规的立法理念
  环境立法的目的是实现衡平世代间的人类利益和保护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现行环境立法中已开始体现这一目的。但我国现行调整生态环境的诸多法律法规的立法理念,仍存有人类中心主义的烙印。并且现行立法对地质遗迹的关注甚少,没有形成专门系统的法律体系,只有地矿部的《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及其它涉及地质遗迹的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一些地方法规,主要靠行政约束,在实践中难以产生普遍的强制力,对地质遗迹保护明显不力,而且这些法规很少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把注意力都集中于地质遗迹破坏后的补救及惩罚上,而未能防患于未然。忽视了地质遗迹保护与开发可持续发展的意义,大多考虑地质遗迹所在地政府与人民的利益,很少考虑其它地域的人们对地质遗迹享有的权利,忽视了代内公平,更没有将维系代际公平作为地质遗迹保护立法的远期目标。 因此我国地质遗迹保护立法必须调整立法理念,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指导标准来进行地质遗迹立法。

(2)在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指导下,加快地质以保护立法
  我国针对地质遗迹进行法律保护时,要将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贯穿于始末。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时,法律应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在人与人的关系上应体现平等与公平观。

  从代内公平来看,就要求我国在将来的地质遗迹的保护立法中,既要全国统一立法,消除地方团体主义及追求短期效益给地质遗迹带来的破坏,又不能脱离国际立法和国际惯例,要同国际立法和惯例接轨,吸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将地质遗迹的功能作用在法律中予以明确,明确产权管理,对破坏地质遗迹的活动予以强有力的打击,明确企业及个人对地质遗迹保护所负责任,才能实现地质遗迹的可持续发展,才可能实现代内公平,即全球、全国范围内对地质遗迹的享有与利用是公正平等的。才可能实现代际,即通过立法与执法使地质遗迹以完整的形式长存于地球,让后代人与当代人享有同等利用地质遗迹的权利。

(3)加强立法人员与执法人员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
  立法人员与执法人员能否在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下开展工作,是地质遗迹保护立法目的正确与否以及目的能否顺利实现的前提与基础。因此必须加强立法人员与执法人员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如以对其进行专门培训等多种方式,使他们认识到地质遗迹的价值,进而意识到地质遗迹保护立法与执法活动在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下进行的必要性。

(三)政府应在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指导下进行地质遗迹保护
(1)中央政府在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指导下进行地质遗迹保护
  政府作为管理者应比普通民众更具有理性,对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实现所负的责任更大,叶文虎认为可持续发展体现了新发展观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公平性,为各国政府制定自己的发展战略和处理各国国际事务提供了一个准则。如果政府的环境制度、环境决策或企业的环境意识、环境行为没有包含环境伦理理念,那么这样的环境伦理思想是无实际效果的。 只有中央政府特别是最高决策层具有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才能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在选择发展目标与制定发展规则时,才会有政治意愿和魄力,将可持续发展放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首位。

  我国现在及未来的十年正处于政府制度转型时期,由“大政府、小社会”到“小政府、大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也必须与这一现实要求相适应,主要在宏观上运用环境伦理观,在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在发展政策中重视资源供应以及成本和利益分配的变化,追求长远效益,且不能将效益简单理解为经济效益,而应是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协调统一。

  政府的行政需要公务人员来完成,因此政府还应该重视各级领导干部可持续发展意识的转变与提高以及他们对地质遗迹重要性的认识,将是否在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下促进经济增长,作为官员政绩考核的评定标准之一,只有这样才能把地质遗迹的可持续发展观落到实处。
 
(2)地方政府在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指导下进行地质遗迹保护
  地质遗迹作为非地区性资源,真正受益的并不仅限于地质遗迹所在地,而地方政府行为带有很大地方主义色彩,因此必须建立统一的地质遗迹保护体系,并在此体系中确立各级政府的行政职责,以加强地方政府对地质遗迹的管理。而此时地方政府决策者是否具有可持续发展观,无疑决定着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的走向。只有在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指导下拉动当地经济增长,满足地质遗迹所在地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提高生活质量,防止因贫困而对地质遗迹资源掠夺式开发的悲剧发生,同时注意当地人口的适度增长,力争把地质遗迹所在地居民控制在可持续发展的水平,为子孙后代留下丰富的资源,才是真正的为民造福。

  地方政府在考虑代际公平的同时还应树立代内公平的意识,在地质遗迹保护与开发时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相结合,与相邻地区互助合作,实现不同地域的当代人地质遗迹资源的共享,从而使资源利用达到最大化,又反过来刺激本地经济的增长。

(四)要使企业及个人在可持续发展观的指导下尽到地质遗迹保护中的责任
(1)个体有责任保护地质遗迹
  地质遗迹可持续发展要求的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也就是要求了对同代人及对未来世代的责任。作为单个企业与个人的个体由于其自身的利益需求,不可能无条件地承担责任,但若为了今日暂时的生存,而不管明日的发展,那人类将永远逃不出“为了生存破坏环境,又因环境破坏难以生存”的怪圈。作为个体的生存与发展也必然会受到限制,因此无论是为了对个体自己还是他的后代或者同时代人的生存与发展,个体有保护地质遗迹的责任。
理论上个体对地址遗迹保护承担的责任是平等一致的,但实践中由于经济水平、认知能力差异而有所不同。但个体需要在可持续发展条件下开发与保护的大前提是不可更改的。个体也需要在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指导下生产生活,只是程度及表现形式不同而已。

(2)个人对地质遗迹保护所负责任
  个人不能对所有地质遗迹的破坏负责,但保护地球,保护地质遗迹是地球人共同的责任。作为其中的一分子,有责任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关爱地球,保护地质遗迹。处于发达地区的个人,保护地质遗迹的知识能力以及对可持续发展的认知度都明显高于发展中地区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因此,相比于贫困地区他们有更多的责任去关爱地球,在生产生活中以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为指导保护地质遗迹,在使自己获得利益,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也会使其它地域的同代人与未来世代的后代人享受到地质遗迹的价值,以实现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处于贫困地区的个人,在谋求生存与发展时不破坏当地的地址遗迹,保护其原生性。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也是坚持了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随着可持续发展教育的不断推行;从国家到地方环境保护力度的加大;以及这些地区脱贫致富的实现,这些地区个人的责任将不断加大,直至与发达地区相同。

(3)企业有责任保护地质遗迹
  相对于个人而言,企业更以追求利益为目标,而且由于企业生产的规模性,若对地质遗迹破坏,造成的危害更大,因此对生产中涉及地质遗迹的企业不仅需要通过外部的法律、制度等进行规制,还要在内部机制上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可持续发展的内涵是把环境意识和环境保护纳入企业的经营管理中。管理者的伦理观是指导管理者决策和行为的一套原则,这些原则会使管理者从道德的角度判断自己所做的事情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 并使管理者在策划企业活动时意识到保护地质遗迹的责任,尽力避免破坏地质遗迹。

四、结语
  地质遗迹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从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多方面进行,但都必须在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指导下进行.因此必须恰当地将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与其他领域中的伦理观(如经济伦理、政治伦理等)协调起来,并应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从而使得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在不同领域得以体现与运用,以使地质遗迹的可持续保护与开发真正取得成效。

参考文献:略。